文件征集时间: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3日
征集方式:
1.发送邮件
意见征集邮箱:tysz6202800@163.com
2.书面邮寄
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或报送汤阴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372-6213493,联系人:闫波
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印发<汤阴县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汤阴县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下水低温热能资源,采用热泵技术进行供热或制冷的能源利用方式。
第三条 凡在汤阴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进行供热、制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安装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应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审批许可事项,均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热泵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范已建成的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完善规划、建设、环保、取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实行专项竣工验收,并针对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
第七条 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使用水源热泵的单位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水源热泵取水量按要求回灌到同一含水层,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水管必须设置水样采集和监测装置,取水井与回水井应安装水位、水量测量装置,水量测量装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必须采用全封闭管道输水系统,取水只用于热交换,不得改变取水性质及用途,严禁用于生活、环境、绿化等其他用途,严禁将水源热泵回水井管道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对回水不能完全回灌的水源热泵系统,采取补打回水井、洗井或加压回灌等措施,必须做到同层等量回灌。
第九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系统整体调试后编制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时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建设管理单位对水源热泵系统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保修,保修期后,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对水源热泵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及时研判水质变化并公示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当做好地下水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强化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监管与数据监测,及时通报水量异常变化信息。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面和建筑物沉降情况进行监测,明确监测频次和范围,建立沉降台账,及时通报异常沉降信息。
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加强对水源热泵供电设备的管护,对违规建设、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取水井、回水井采取断电措施。
第十四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源热泵系统应急预案,在运行中出现水质污染、地面和建筑物沉降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五条 有序关停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关闭的水源热泵取水井、回水井按照要求进行封闭或回填。
第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住建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利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对不接受水源热泵系统机井监督管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本县实际,形成《汤阴县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汤阴县水利局代县政府起草了汤阴县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于汤阴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征集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该制度立足汤阴县实际,以规范水源热泵运行、保护地下水资源为核心,从全流程管控、多部门协同、违规惩处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严格取水、建设等审批验收流程,明确系统建设、调试、备案的标准与要求;二是强化运行管理,要求取水仅限热交换、实现同层等量回灌,配套安装监测设备,杜绝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三是建立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