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本机关收到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张小枝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21日,本机关收到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张小枝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