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低保认定资格条件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放宽住房认定,农户仅1套自住住房(含农村自建房、安置房)、无经营性房产,且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1.5倍的不纳入财产限制。
根据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同时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25〕8号)要求,低保边缘家庭住房认定标准进一步放宽:拥有2套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放宽至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宅基地住房不计入核算),且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商铺、厂房、办公楼等非居住类经营性房屋。
目前我县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对群众唯一自住住房、刚需住房不设置限制性门槛。
二、优化车辆认定,名下仅1辆≤10万元普通家用车(非豪车、非营运)的不予否决,残疾人代步车、家庭谋生必需货车及农机一律豁免。
根据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中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安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25〕8号)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但下列车辆除外:(1)车辆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车辆(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或车辆过户到申请人家庭成员之日起算),且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地同期8倍年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2)小型、微型面包车或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3)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目前我县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严格区分车辆性质分类管理,对残疾人代步车、小型农机、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车辆全面豁免,不简单以“名下有车”直接拒保。
三、实行刚性支出扣减法,扣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即可认定。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25〕8号)规定,第六条: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第七条:低保边缘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支出:(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四)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针对重病、慢病、失能人员等家庭高额刚性支出问题,我县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工作中,全面落实收入核减政策,充分考量家庭实际生活负担。
四、倾斜特殊群体,对重病、重残等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低保或者低保边缘保障,其困难前购置的唯一房、普通车不影响认定。
重病、重残等困难家庭是当前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排查纳入的重点,根据现有政策,其困难前购置唯一住房不影响认定,车辆则需符合《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和《安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25〕8号)规定。
五、关于建立“负面清单 + 豁免清单”,明确唯一住房、普通家用车等不列为否决条件,杜绝 “有房有车” 直接拒保。
我县将严格对照政策文件开展审核认定,立足家庭实际困难进行综合评估,开展重病重残人员排查专项行动,按月实施动态调整。在工作中始终强调唯一住房和符合条件的车辆不是否决条件,坚决杜绝“有房有车”直接拒保问题,确保救助政策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我单位将以“民之所忧,我必念之”的初心,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落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全力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应保尽保,切实把社会救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26年6月22日
联系单位:汤阴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372-6225255
联 系 人:王鑫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