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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14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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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鼎承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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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古贤乡河岸村南

法定代表人:付晓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5日16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氯代环己烷生产线反应釜正在运行,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5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2、执法人员2026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证据2份,视频证据1份,生产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环评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员工花名册、税费申报表、污防设施运行台账、现场勘察示意图等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立即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5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6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3,1,1,1,1],处罚金额(X):86150,代入公式:86150=20000+(200000-20000)×[(4/5)²+(2²+1²+1²+3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861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汤阴县创业大厦82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