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征集时间:2026年6月12日至202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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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本县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及《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四条 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生态环境、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向本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经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除上述情形外,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设备显示量为准;未安装或设备异常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等,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显示值计征;未安装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征。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标准应遵循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现行标准为: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元/立方米。
第九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与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水利部门应提供自备水源用户相关信息予以协助。
第十条 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主体、标准、程序等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等,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维和污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结合我县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行业运行现状,补齐收费管理流程、部门职责、征收标准、违规处置等方面管理短板,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结合上级相关法规要求及我县污水处理费征管实际,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研讨,梳理现有征管工作问题,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十五条,围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追责全流程作出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1.明确总体原则与部门职责。确立“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划分各部门职能: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收支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生态环境、水利、审计等部门协同开展监督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相关各项工作。
2.细化征收范围与计量规则。明确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费义务人;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全部回用或达标排入自然水体、未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主体,依规免征费用。区分公共供水、自备水源、施工临时排水等不同用水类型,分类明确用水量、排水量核定方式。
3.确定收费标准与征收方式。按照覆盖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设定收费标准,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元/立方米。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并分账上缴;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征收,水利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要求主动公示征收相关信息,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4.划定法律责任与施行要求。针对拒不缴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费用、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三类违规情形,分别明确处罚、处分及追责依据。本办法由县城镇排水、财政、发改部门共同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