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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11号
发布:韩玉娟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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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优创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ND8A6H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号-1、-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3单元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治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至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2月12日市局推送安阳神龙腾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3#彩涂有机废气排放口烟气湿度自动监测数据过高,数值多次达到40%保持恒定不变,疑似达到烟气湿度仪量程上限值,设备不正常运行。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3#彩涂生产线于2026年2月12日0时春节放假停产检修,经现场调阅在线监控设备数采仪数据,发现2月4日16时起烟气湿度平均值40%,达到湿度量程上限最大值40%。截止现场检查时3#彩涂有机废气排放口烟气湿度自动监测数据依然显示为40%。但2月4日和11日运维日志显示烟气湿度设备正常,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与湖北优创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在线监控设备的维护均由该公司运维,由于运维公司人员内部交接,国发平台对湿度仪达到满量程后未报警提示,导致未能发现湿度仪故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湖北优创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社保证明、完税证明、职工人数证明;法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基站登记备案表;在线数据;营业执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生产记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校准在线监控设备烟气湿度仪。2026年3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3#彩涂在线设备烟气湿度仪恢复正常运行。

2026年4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运行维护信息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设置、调整自动监测设备的量程,定期运行维护,如实记录、保存自动监测设备的标记、校准、维护、校验、故障维修等运行维护信息。”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置、调整自动监测设备的量程,定期运行维护,如实记录、保存自动监测设备的校准、维护、校验、故障维修等运行维护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如实记录、保存自动监测设备的标记、校准、维护、校验、故障维修等运行维护信息情节一般,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处罚金额(X):39800,代入公式:39800=20000+(200000-20000)×[(2/5)²+(2²+1²+1²+1²+1²+1²)/(5²×6)]×50%;湖北优创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第三方运维企业,无排污许可。最终裁量金额:398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运行维护信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