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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卫健委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刘朕来源:卫健委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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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机关: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太学      地址:汤阴县精忠路东段

受委托组织:汤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汤阴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李帅      地址:汤阴县人民路西段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经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汤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汤阴县卫生监督所)研究,现由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汤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汤阴县卫生监督所),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作出决定等具体工作,需经审批的报委托单位审批。

委托期限自2026年月3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

委托期间,汤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汤阴县卫生监督所)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汤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汤阴县卫生监督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