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汤阴易华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86045838H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小付庄
法定代表人:贾少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韩庄(乡)镇开展无人机涉水企业巡查时,发现你单位沉淀池内有一根塑料软管直接连接到污水外排口,存在疑似暗管排污违法行为。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厂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站正常运行,在污水站沉淀池内有一台潜水泵外连一根直径约10厘米的塑料软管。现场你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塑料软管将沉淀池内生产废水绕开后续处理及废水在线设施直接排放到管网,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汤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已对你单位外排废水现场取样。经汤阴县环境监测站送样,2026年1月22日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汤阴县环境监测站所送水样出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2026011号),依据该检测报告,2026年1月16日你单位通过暗管外排的生产废水COD:2380mg/L,氨氮:28.2mg/L,总磷:2.87mg/l。依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允许排放标准为:COD:200mg/L,氨氮:20mg/L,总磷:1.5mg/l,你单位当日外排废水中COD超标10.9倍,氨氮超标0.41倍,总磷超标0.91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1月16日无人机巡查过程中发现汤阴易华服饰有限公司疑似暗管排污的视频、照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该企业污水站发现该排污暗管的相关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企业法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对企业暗管排污实施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暗管排污实施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2025年营业额;经汤阴县环境监测站送样由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2026011号)、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2026年3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已对原沉淀池进行封闭,现场未发现再次暗管排污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8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2、3、1、1、1、1],处罚金额(X):664750,代入公式:664750=100000.0+(1000000.0-100000.0)×[(5/5)²+(3²+5²+2²+3²+1²+1²+1²+1²)/5²×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6475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陆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66475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