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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9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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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汤阴易华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86045838H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小付庄

法定代表人:贾少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印花车间三楼新增三台数码印花机,现场三台数码印花机已安装完毕尚未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单位三台数码印花机是2025年5月份签订的购买合同,2025年10月、2025年12月分批付的款,2025年11月中旬设备到厂安装,主要用于数码打样。以上三台数码印花机是通过第三方天津博世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家西安德高鲸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共花费41.6万元,有转账记录及购买合同为凭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四项、纺织业17的要求,新增数码印花机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现场查阅你单位相关手续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也无体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汤阴易华服饰有限公司新增三台数码印花机现场照片;汤阴易华服饰有限公司三台数码印花机购买合同及部分付款凭证;生产厂家西安德高鲸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三台数码印花机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企业法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2025年营业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26年3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新增的三台数码印花机未使用,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情况下新增三台数码印花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1号),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该企业三台数码印花机购买金额为416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8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16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7688,代入公式:7688=4160+(20800-4160)×[(3/5)²+(1²+1²+2²+1²+1²)/5²×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688。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新增三台数码印花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仟陆佰捌拾捌元整(7688)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