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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8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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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润佳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G2KQP3W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复兴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24日--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20日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汤环委办(2026)4号],我县于1月20日16时启动橙色管控,1月22日16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汤环委办(2026)5号],依据《安阳市润佳食品包装有限公司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你单位红色管控要求为停产。2026年1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排查管控落实情况时发现你单位车间西侧两台注塑机有较高余温,经现场检测,1台约为103℃,1台约为81℃。后经查看你单位车间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在2026年1月22日、23日、24日车间西侧两台注塑机均有生产情况,期间主要产品为塑料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安阳市润佳食品包装有限公司2026年1月22日、23日、24日车间生产监控视频、照片、1月24日现场检查时车间西侧两台注塑机余温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员工花名册、企业信用信息;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汤环委办(2026)4号、汤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Ⅰ)的通知》汤环委办(2026)5号、《安阳市润佳食品包装有限公司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2026年3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管控要求执行2026年3月3日启动的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6号),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0400,代入公式:20400=-4-10000.0+(30000.0-10000.0)×[(5/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4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