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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4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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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ECT3EM9F

地址: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1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有印刷机一台,一体裁剪机一台,粘箱机一台。原料是外购的纸板,水墨漆,纳米胶,产品是纸箱。你单位2025年5月份开始建设,2025年7月投入生产,总投资30万元。你单位纸箱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房租租赁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

2026年1月19日经核查,你单位已停产到位。

2026年1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纸箱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3-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4,1,1],处罚金额(X):9960,代入公式:9960=3000+(15000-3000)×[(5/5)²+(1²+1²+4²+1²+1²)/(5²×5)]×50%最终裁量金额:99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纸箱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仟玖佰陆拾元整(99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