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艾维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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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宜沟镇中华路与刘大线交叉口西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0日上级推送线索显示你单位用电异常,用电量不降反升,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按照橙色管控要求生产,但通过生产台账发现你单位11月28日至12月7日由于消防设施改造未生产,12月8日、9日、10日都按照橙色管控要求生产。我市于2025年12月3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2月02日下发的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的文件【安环委办(2025)28号】三、重点减排措施(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求,现已停产企业、工序管控期间不得恢复生产的要求。经我局现场调查,你单位未按照管控要求落实减排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文件复印件、生产台账、现场勘察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管控文件要求执行,现已停产企业、工序管控期间不得恢复生产。2025年12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1月6日你单位提出申辩,申请予以从轻处罚。主要理由:1、因为消防设施改造停产。2、对下发的管控文件没有领会。3、现场检查时严格按照管控要求执行,在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10000+(30000-10000)×[(3/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经调查,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基本属实。1、因为消防设施改造停产。2、对下发的管控文件没有领会。3、现场检查时严格按照管控要求执行,在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产。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