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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3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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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NC1DU04

地址:安阳市汤阴县白营镇中国石化精忠路加油站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晋景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9日至12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9日3点,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汤阴县环境监测站、县水专家组排查中兴大道管网时发现你公司位于中兴大道路北管网有废水外排,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启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检查,在发现异常后随即执法人员进入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厂区东侧罐区接有直径约6厘米硬质塑料黑管一根,该塑料管直接插在废水排放口未经过污水处理站直接排出。白色消防水带一根,接在循环水池与约6厘米硬质塑料黑管稀释排放,现场对暗管排出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采样废水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2025284号)中显示暗管废水中COD:108000mg/L,PH为:>14,呈强碱性。你公司环评文件规定废水排放标准COD为:450mg/L,PH为6-9,COD超标239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文件和验收复印件、现场勘察照片、视频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0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5年12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1,1,1,1,1,1],处罚金额(X):640000,代入公式:640000=100000+(1000000-100000)×[(5/5)²+(3²+5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640000元。

经局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