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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6〕1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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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668L4F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阳光大道路北亿燊食品院内西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6日21点左右,我局开展管控夜查时发现你单位2条吹膜机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RCO设施废气收集风机未开启,主控显示屏不亮,车间废气未收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1月6日吹膜机正常生产照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RCO主控显示屏不亮照片及视频;企业当日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手续(内容摘录);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利润表、员工花名册、2024年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豫0501环罚决字(2024)35号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2025年12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你单位按管控要求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RCO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2025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起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3、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20000.0+(200000.0-20000.0)×[(1/5)²+(2²+1²+1²+1²+1²+1²+3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