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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32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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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6444G

地址:汤阴县韩庄乡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目前共有两座白灰窑,通过现场调阅你单位白灰窑在线设施验收报告发现,你单位白灰窑焙烧排放口仅安装有烟尘仪,仅进行颗粒物单因子监测。不符合《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相关要求,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白灰窑一期、二期在线设施验收报告;《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摘录)、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摘录);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摘录);排污许可证副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依法安装相关废气因子监测设备,并按要求规范运行。2025年12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起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8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4、3、1、1],处罚金额(X):140960,代入公式:140960=20000.0+(200000.0-20000.0)×[(5/5)²+(4²+4²+3²+1²+1²)/5²×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0960。由于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监测数据传输偏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涉及。

2025年12月27日,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白灰窑生产线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肆万零玖佰陆拾元整(14096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