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合民墅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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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任固镇302省道东段路北(任固三街)
法定代表人:冯青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1月3日下发的《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5]26号),我市于2025年11月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该企业橙色预警期间管控要求为:停产;停止使用国五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4日09时在对该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商砼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车牌为鲁H7****商砼车正在装车混凝土。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车辆视频,商砼生产线生产视频,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5]26号)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38号),责令你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立即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停产到位。
2025年11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落实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停产到位。
2025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2次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5,1],处罚金额(X):15200,代入公式:15200=10000+(30000-10000)×[(3/5)²+(1²+1²+1²+1²+1²+1²+5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15200元。
你单位曾因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行为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5月19日被安阳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豫0523环罚决字[2024]39号、豫0523环罚决字[2025]15号)。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五)从重处罚情形1.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从重处罚款壹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1824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重处罚款壹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1824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