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事项编码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 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9A000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 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 | 1.受理;2.审核;3.决定;4.送达;事后监管。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 2 | 劳务派遣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9A000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1.收件;2.受理;3.审核;4.决 定;5.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 派遣经营许可证》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 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在办理行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 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给予赔偿。 追责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0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 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退还、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0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 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 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 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 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0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 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0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责令退还、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0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责令退还、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 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 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 其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证件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 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除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4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撤销、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经济损失的,由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六条:用人单 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七条:用人单 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1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八条:用人单 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等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三倍罚款。 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 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 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责令停办、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4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 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警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 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 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 部门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其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2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3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3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令改正、罚款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3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3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9B0034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或未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的;5.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违法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么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给付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3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豫人社办〔2023〕13号) | 1、制定拨付计划;2.审核;3.复核;4.审批;5、线上发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无误编制计划; 2、未严格执行审批生效的拨付计划; 3、未按时足额将养老金发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账户上。 |
| 34 | 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3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五条、第七条;2.《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豫人社办〔2023〕13号) | 1.制定拨付计划;2.审核;3.复核;4.审批; 5.发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无误编制计划; 2、未严格执行审批生效的拨付计划。 |
| 35 | 给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给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3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 1.制定拨付计划;2.审核;3.复核;4.审批; 5.发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无误编制计划; 2、未严格执行审批生效的拨付计划。 |
| 36 |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3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2、《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3、《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关于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1]41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 4、《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河南 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7〕2号)规 定,联动机制启动后,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1.制定拨付计划;2.审核;3.复核;4.审批;5.线上发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无误编制计划; 2.未严格执行审批生效的拨付计划; 3.未按时足额将养老金发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账户上。 |
| 37 | 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30019F003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1、拟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2、会同相关股室讨论确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3、方案报请局领导批准,并与相关部门和组织会签印发;4、下达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组织指导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5、汇总并分析行政执法检查成果,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6、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38 | 社会保险稽核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1、确定稽核事项,下达稽核通知,开展稽核 2、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3、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审阅资料;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证,证据材料要注明来源和时间,有提供者签名,要有被稽核单位的签章,不能签章者注明原因;填写工作记录 4、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5、未发现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6、稽核对象拒不按要求整改的,提请行政处罚建议 7、对稽核检查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公开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39 | 社会保险登记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豫人社办〔2023〕13号) | 收件: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事项办理所需材料; 受理: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现场决定; 审核:根据受理岗上传材料进行业务复核和录入工作。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40 |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核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2.《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豫人社办〔2023〕13号) | 1.复核;2.审批;3.办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进行审核; 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
| 41 | 缴费基数核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28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文件规定。 | 1、导出数据 2、发放至各单位 3、单位填报并上报 4、导入系统 5、核定6、启用新基数 | |
| 42 | 全县职业康复费使用计划审核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3、《河南省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2、审核;3、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准确无误编制使用计划; 2、未严格执行审批生效的职业康复费使用计划。 |
| 43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5.《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豫人社办﹝2023﹞13号)6.《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8.《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10.《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11.《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7号)1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20〕75号) | 1.受理; 2.经办; 3.复核; 4.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进行审核; 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
| 44 |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 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 1、受理:检查受理文件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现场决定,并上传所需材料至经办岗; 2、经办:由经办岗进行复核录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45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 1、受理;2、经办; 3、一级复核;4、二级复核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46 | 全县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确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4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4.《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 1.经办 2.复核 3.审核 4.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部门和及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进行审核; |
| 47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援助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 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
| 48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常退休(职)办理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9H005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 1.申请: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2.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3.申报: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档案及相关资料报县人社局。4.县人社局审查确认退休资格;5.做出是否同意退休的决定;6.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2.未按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审查确认的;3.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4.为参保人员违规办理退休的。 |
| 49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9H005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 1.收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事项办理所需材料;2.受理: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3.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业务审核认定工作。 | 1.未及时审核提交材料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材料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3、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工伤认定结论的。 |
| 50 | 失业人员身份的确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 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 23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我省 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 社办〔2020〕35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 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 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2号)。 | 1、收件;2、受理;3、审核。 | 不予受理或不即时办结的。 |
| 51 | 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确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4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 1.确定待遇期限;2.复核;3.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2 | 失业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确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此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1.收件: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事项办理所需材料; 2.受理: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现场决定; 3.审核:根据受理岗上传材料进行业务复核和录入工作。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53 |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 1.确定缴费基数;2.复核;3.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4 |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1.收件: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事项办理所需材料; 2.受理: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现场决定; 3.审核:根据受理岗上传材料进行业务复核和录入工作。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55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1.受理;2.审核;3.决定;4.送达;事后监管。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办理的; 2.擅自变更备案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的。 |
| 56 | 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5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 57 | 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1、申请 2、审核 3、公示 4、拨付 |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58 | 创业孵化园区认定管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汤阴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建设创业孵化园区的实施意见》 | 1、申请 2、审核 3、公示 4、认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即时办结的 |
| 59 | 创业扶持基金管理使用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汤阴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1、申请 2、审核 3、公示 4、拨付 | 对违规使用创业基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基金的; 2、擅自改变创业基金用途的; 3、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4、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基金的;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
| 60 | 创业贷款担保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2.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3.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 | 1.受理 2.审核 3.公示 4.审批 | 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的 |
| 61 |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4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 1、受理;2、经办;3、复核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62 | 全县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审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 1.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或单位网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工作人员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3.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4.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63 | 就业失业登记和发证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6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2020〕3号) | 1.申请 2.办理 3.确认 4.存档 | 对符合认定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的 |
| 64 | 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 1、申请 2、审核 3、服务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即时办结的 |
| 65 | 开展创业服务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豫人社〔2014〕40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通知》 | 1.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进行事项申请。 2.工作人员收集申请资料。安排服务时间和工作人员。3、按照申请人要求对其开展创业服务。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即时办结的 |
| 6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6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3】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7号)等文件要求。 | 1、申请;2、受理;3、审核。 | 单位审核后报送的申报人员基本信息与其人事档案等不一致,引发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考管理机构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引发考核考试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67 | 失业保险基数申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0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 1.确定缴费基数;2.复核;3.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
| 68 |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1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 1.收件: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事项办理所需材料; 2.受理: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现场决定; 3.审核:根据受理岗上传材料进行业务复核和录入工作。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69 |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管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收件: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事项办理所需材料; 2.受理:检查受理材料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现场决定; 3.审核:根据受理岗上传材料进行业务复核和录入工作。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核审核的; 2.擅自变更受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核审核决定的。 |
| 70 | 开展职业培训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 1.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交培训意愿。2.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学员筛选,排班。3、开展职业培训。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即时办结的 |
| 71 | 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申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4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585青年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3〕4号)第三条 |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逐级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审出的人选进行公示;确定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颁发《安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 72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5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2、《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75号) 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9〕8号) 4、《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 〔2020〕20号) 6、《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 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 7、《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 处理流程:用人单位注册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账号→用人单位为职工创建职称申报账号→申报人员按照省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申报职称 →用人单位、主管单位、职改部门审查→评委会承办部门按规定组建评委会并审查→评委会答辩、评审→复核评审结果、备案公示、制发 证书。 | 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
| 73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7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号) | 工作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平台的设立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工作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 | 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报全国博管委建议撤销其设站资格。被撤销博士后设站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 |
| 74 |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8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号) | 按照规定对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 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
| 75 | 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审核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9H0079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号) | 在规定期间内,对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省外来豫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经费资助。 | 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
| 7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9A82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第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线上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 77 | 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9A83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线上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刘志远来源:人社局时间:202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