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4〕1046号文件批准汤阴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农用地0.4043公顷(耕地0.3504公顷),作为汤阴县2023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古贤镇古贤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古贤镇古贤村集体农用地0.4043公顷(耕地0.3504公顷)。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0.4043 | 24 | 36 | |
(其中耕地) | 0.3504 | 24 | 36 | 1.5 |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按豫政办〔2006〕50号文件执行。
2.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由村委会组织用于参加社会统筹或社会保险。
3.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范围确定及补贴标准、程序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
七、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