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4〕842号文件批准汤阴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农用地0.0467公顷(耕地0.0352公顷),共计0.0467公顷(其中耕地0.0352公顷),作为汤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宜沟镇索下扣村、陈下扣村、小洼村;韩庄镇三里屯村、樊庄村、西云村;伏道镇夹河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宜沟镇索下扣村耕地0.0044公顷、陈下扣村耕地0.00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3、小洼村耕地0.0013公顷,宜沟镇共计:0.0150公顷(耕地0.0117公顷);韩庄镇三里屯村0.0041公顷、樊庄村耕地0.0044公顷、西云村耕地0.0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1;韩庄镇共计:0.0170公顷(耕地0.0088公顷);伏道镇夹河村耕地0.0147公顷。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
耕地 | 0.0352 | 22.2--24 | 33.3--36 | 1.5 |
其他农用地 | 0.0115 | 22.2--24 | 33.3--36 |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按豫政办〔2006〕50号文件执行。
2.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由村委会组织用于参加社会统筹或社会保险。
3.社会保障补贴对象范围确定及补贴标准、程序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
七、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