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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28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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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6444G

地址:汤阴县韩庄乡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0日汤阴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监控中心超标预警通报,通报显示你单位高炉热风炉脱硫出口颗粒物监测因子2025年8月10日18时小时排放浓度为17.84(mg/m³),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该项因子允许排放标准为10(mg/m³),当日超标0.78倍。汤阴分局执法人员于8月11日经现场核实以上超标情况属实。现场你单位1、2号高炉,2、3号烧结机、转炉炼钢及一条轧钢线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排放口已恢复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8月10日在线数据表;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摘录);排污许可证副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25年9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询你单位在线数据未发现再次出现超标排放情况,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5年9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高炉热风炉脱硫出口超标排放颗粒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3号),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2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2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3、1、4、1、5、1、1、1],处罚金额(X):314000,代入公式:314000=100000.0+(1000000.0-100000.0)×[(2/5)²+(4²+3²+1²+4²+1²+5²+1²+1²+1²)/5²×9]×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拟处罚金额:314000元。

你单位于2025年9月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材料解释8月10日热风炉烟气超标的原因为2号炼铁高炉炉内突然发生崩料,瞬间造成炉内压力大幅度波动,并产生大量粉尘,导致高炉热风炉排放口颗粒物超标。出现超标后采取了以下措施:1、减小风量并停烧热风炉;2、向局相关部门报备措施,申诉要求为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现场复核你单位违法事实属实,无免责条款。

2025年10月25日,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免责条款,但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1.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高炉热风炉脱硫出口超标排放颗粒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贰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2512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