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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26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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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4L4CT79

地址:汤阴县任固镇白龙村

法定代表人:姬红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汤阴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阅你公司业务大厅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档案发现:1.2024年1月8日你公司对车牌号豫ES8***进行了车辆检测并出具了车辆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号:410522072401081059080007)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CAGAXD1195649,但检验过程中OBD读取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ZWADAGA9KG310040。此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7.3.4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2.整个检测过程车辆OBD读取转速为怠速状态、车速为0,节气门开度恒值,与检测过程不一致。此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D2.4-2-“测试程序”中规定的“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的检验流程。你单位伪造了豫ES8***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关机动车检测中截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检测费用收据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工资表、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5月9日,经集体研究,对你单位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116000元的行政处罚(豫0523环罚决字[2024]12号)。

2025年7月2日,你单位因不服豫0523环罚决字〔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8月22日,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政复决(2025)634号]以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豫0523环罚决字[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主要原因:你单位提供了2024年12月27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10522072412271527110011),检测结果为合格,你单位称其系召回车辆重新检查。该证据材料虽随案附卷,但对此未调查是你单位召回该车辆重新检查,还是该车辆在新周期的车检。

鉴于以上原因,为了纠正程序问题,我局对该案进行了重新调查,对2024年12月27日的检测报告(编号:410522072412271527110011)进行了重新调查,通过对豫ES8***车主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车主承认是该车辆到期年审,年审合格2024年12月27日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编号:410522072412271527110011),并不是对有问题的车辆召回重新审车。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了重新立案,2025年9月9日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35号)。

2025年10月29日我单位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经调查车牌为豫ES8***的机动车已于2025年10月22日重新上线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0522072510220856570001)。

2025年9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1²+1²+1²)/(5²x4)]x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09】房间备案。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