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汤阴县城南中华路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08号),同意汤阴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3.0475公顷(耕地2.976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汤阴县伏道镇后小摊村、西官庄村,位于振兴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西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汤阴县伏道镇后小摊村农用地0.2280公顷(其中耕地0.1627公顷),西官庄村农用地2.8195公顷(其中耕地2.8141公顷),以上合计:3.047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 (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伏道镇后小摊村 | 0.2280 | 4105230501 | 60 |
伏道镇西官庄村 | 2.8195 | 4105230501 | 60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 71.505 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汤政文〔2012〕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保安置、征地补偿费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2-6202801)
汤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