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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5〕24号
发布:靳秀珍来源:生态环境局时间: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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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73673629J

地址:汤阴县汤上公路与京珠高速公路交叉口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爱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在信合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豫F6U568的红色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路边向雨水管网内倾倒污水,经现场询问司机,司机表明罐车内污水是从你公司拉出,现场对罐车内的污水进行了采样。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11时15分进入你公司内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系统中混凝气浮、USAB反应器、A/O工段、曝气工段、二沉池正常运行,用于污泥脱水的污泥脱水装置未运行,未脱水的污泥用罐车拉走倒入雨水管网内。你单位涉嫌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2025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时对未经脱水的污泥进行了采样,上述两个样本委托汤阴县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2025年7月30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汤环监委字[2025]11号),监测报告显示豫F6U568的红色罐车样本化学需氧量(COD)为76400mg/L、氨氮(NH3-H)为1270mg/L、总磷415mg/L、PH7.5,废水废液储存池内未经脱水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为78400mg/L、氨氮(NH3-H)为1290mg/L、总磷426mg/L、PH7.1。化学需氧量(COD)分别超标169.77倍和174.22倍,氨氮(NH3-H)分别超标31.75倍和32.25倍,总磷分别超标51.87倍和53.2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委托人劳务合同、工资表、监测报告(汤环监委字〔2025〕11号)、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境影响后评价复印件,企业规模认定标准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污水站污泥脱水装置,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2025年8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污水污泥脱水装置已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

2025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2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4-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4,3,3,1,1,1],处罚金额(X):331750,代入公式:331750=100000+(1000000-100000)x[(2/5)²+(3²+5²+4²+3²+3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331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331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