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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统计局来源:统计局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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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频次上限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