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2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3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采取“双随机”办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4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情况的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第二十条第一款: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5 | 对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6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合规经营的监督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商务局来源:商务局时间: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