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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一季度)
发布:孟祥静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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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一季度)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汤)市监罚〔2025〕1号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汤阴诚信医药有限公司白营大药房李*芳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警告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2(汤)市监罚〔2025〕2号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汤阴诚信医药有限公司小镇大药房安*冬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警告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3(汤)市监罚〔2025〕14号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汤阴县宜沟镇前李朱村新梅商店王*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没收物品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4(汤)市监罚〔2025〕16号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汤阴县古贤镇众耘轩食品厂王*堂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5(汤)市监罚〔2025〕28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古贤冢上文超门市孙*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6(汤)市监罚〔2025〕31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古贤镇北周流村秋生商店谷*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7(汤)市监罚〔2025〕32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瓦岗乡希柱日用品门市李*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8(汤)市监罚〔2025〕35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惠万佳农产品生鲜供应链门市部付*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9(汤)市监罚〔2025〕36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任固镇双希干菜门市付*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没收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10(汤)市监罚〔2025〕38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菜园镇南青村树青小超市张*青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11(汤)市监罚〔2025〕40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五陵镇亮亮蔬菜店李*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12(汤)市监罚〔2025〕41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安元百货超市王*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13(汤)市监罚〔2025〕42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云航食品店刘*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14(汤)市监罚〔2025〕43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立本食品销售店李*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15(汤)市监罚〔2025〕45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宜沟镇新华综合门市部(李保山)李*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16(汤)市监罚〔2025〕46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韩庄乡工官屯村便民副食张*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警告,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17(汤)市监罚〔2025〕47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五里村建新百货商店李*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警告,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18(汤)市监罚〔2025〕52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任固燕军干鲜菜门市部冯*军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19(汤)市监罚〔2025〕58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古贤镇东冢上村荣庆烟酒门市尹*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20(汤)市监罚〔2025〕59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宜沟镇王下扣海水门市王*水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21(汤)市监罚〔2025〕60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宜沟镇王下扣村运亮商店刘*良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22(汤)市监罚〔2025〕63号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案汤阴县丰乐供销有限公司司马第二服务站李*三经营销售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23(汤)市监罚〔2025〕64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五陵镇李美林食品销售店李*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24(汤)市监罚〔2025〕66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瓦岗乡旺旺便利超市店李*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25(汤)市监罚〔2025〕69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菜园镇北青村李鹏烟酒门市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罚款,没收物品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26(汤)市监罚〔2025〕70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农源供销有限公司菜园镇北青村第一分公司李*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27(汤)市监罚〔2025〕78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汤阴县古贤乡花桂烟酒店李*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28(汤)市监罚〔2025〕85号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案汤阴县惠农供销有限公司蔡故城超市郑*文经营销售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29(汤)市监罚〔2025〕93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瓦岗永平商店李*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30(汤)市监罚〔2025〕94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民鲜食品店王*民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没收物品罚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31(汤)市监罚〔2025〕98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汤阴县任固镇学青副食门市蔡*青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警告,罚款,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