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汤)市监罚(2024)206号 | 河南**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河南**有限公司 | 郝** | 当事人布虚假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 |
| 2 | (汤)市监罚(2024)198号 | 汤阴县**店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汤阴县**早餐店 | 秦** |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 |
| 3 | (汤)市监罚(2024)199号 | **店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店 | 王** | 当事人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 |
| 4 | (汤)市监罚(2024)231号 | 汤阴县**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汤阴县**店 | 催** | 当事人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 |
| 5 | (汤)市监罚(2024)221号 | 汤阴县**店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汤阴县**店 | 石**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 |
| 6 | (汤)市监罚(2024)262号 | 河南**有限公司公发布违法广告案 | 河南**有限公司 | 冯** |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 |
| 7 | (汤)市监罚(2024)249号 | 汤阴县**超市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汤阴县**超市 | 赵**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 |
| 8 | (汤)市监罚(2024)292号 | 汤阴县**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汤阴县**店 | 李**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8日 | |
| 9 | (汤)市监罚(2024)287号 | 汤阴县**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 汤阴县**店 | 秦**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 |
| 10 | (汤)市监罚(2024)286号 | 汤阴县**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 汤阴县**店 | 霍**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 |
| 11 | (汤)市监罚(2024)289号 | 汤阴县**店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 汤阴县**店 | 藏**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 |
| 12 | (汤)市监罚(2024)309号 | 汤阴县**门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 汤阴县**门市 | 郝**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16 日 | |
| 13 | (汤)市监罚(2024)339号 | 汤阴县**酒家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案 | 汤阴县**酒家 | 王** | 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案。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 9 日 | |
| 14 | (汤)市监罚(2024)299号 | 汤阴县**超市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汤阴县**市 | 张** | 当事人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14 日 | |
| 15 | (汤)市监罚(2024)329号 | 汤阴县**餐饮店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汤阴县**餐饮店 | 李** | 当事人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 27日 |
汤阴县2024年截止第三季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孟祥静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4-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