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一季度)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汤)市监罚〔2024〕6号 | 汤阴县古贤乡北周流村家园超市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汤阴县古贤乡北周流村家园超市 | 张**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 |
| 2 | (汤)市监罚〔2024〕7号 | 汤阴县古贤东段村文庆门市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汤阴县古贤乡东段村文庆门市 | 郭**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 |
| 3 | (汤)市监罚〔2024〕8号 | 汤阴县古贤支村合林食品门市部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汤阴县古贤支村合林食品门市部 | 郭** |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保存进货信息逾期不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 |
| 4 | (汤)市监罚〔2024〕83号 | 汤阴县郝军超餐饮服务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 汤阴县郝军超餐饮服务店 | 郝** | 当事人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罚款。 |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6352201040000570)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路支行(收款人: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100100489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一季度)
发布:孟祥静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4-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