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复核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认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维护和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保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精准认定、应退尽退、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切实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申报、查询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查档案、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张榜公示、信息核对等形式,对全县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及成员进行重新申请认定,摸清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工作,确保本次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从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城乡低保复核认定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乡镇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严格纪律,确保这次低保认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各乡镇纪委、财政所、各村(居)委监委会要全程参与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
四、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及标准
1.保障范围:凡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我县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
五、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把有限的惠民资金用到确需资助的困难家庭。
1.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其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恶意隐瞒收入、财产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2.审核。乡镇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要组织各村按照“4+2”工作法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小村、中村、大村参加民主评议人数分别不少于20、30、4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出榜公示。
乡镇政府要在审核后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4.信息核对。县民政部门接收到乡镇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查询工作。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工商质监、税务、农机、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比对,对有异议的退回乡镇政府重新核实,并报送核实后的材料。
5.审批。县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县民政部门要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城乡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主要由申请人赡养的父母;3、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病、重残成年子女)。全家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缺失,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残、重病对象、事实孤儿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
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三)申请人申请地的确认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七、城乡低保对象的分类
(一)低保对象的分类。
低保家庭要按照家庭成员的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类。原则上将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
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其他成员重病、重残,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暂时有生活困难的家庭。
八、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的各项具体工作。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村(居)委会要分别在民主评议后、审核后、县审批后进行三次公示。已审批的要在城乡低保永久公示栏上,对拟保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栏上要注明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城乡低保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乡镇、村(居)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要实行备案制度,由乡镇、纪检、人大、民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审核申请资格,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
2.擅自改变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3.贪污、挪用、克扣、无故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影响城乡低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与城乡低保工作相关的单位或责任人,拒不为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步骤
本次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15天)
1.加强宣传,对城乡低保政策广泛宣传,使群众了解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政策;
2.乡(镇)、办事处要成立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周密安排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
第二阶段:乡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阶段(时间20天)
1.接受辖区内困难家庭的申请;
2.组织人员入户调查;
3.乡镇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评议,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对评议出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乡镇政府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汇总信息,按要求制成电子版报县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阶段:县民政部门信息比对、审批阶段(时间20天)
1.审查乡镇审核程序是否规范,申请对象的材料是否齐全;
2.对乡镇已报送的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和入户抽查,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对无异议的家庭给予低保待遇并进行固定公示;
4.对有举报的家庭上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