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陈广涛  来源:卫计委  时间:2018-12-07 11:11:18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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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地区,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在全国推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

并发症问题主要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特殊问题。多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在解决并发症问题上作了大量工作,落实手术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解决并发症人员生产、生活困难,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由于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扶助制度,并发症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

并发症人员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贡献。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有利于切实维护并发症人员的基本权益,缓解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完善落实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深入开展社会关怀,保障并发症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一)对象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确认条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三)扶助标准。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物价变动及财政可承受能力,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四)资金来源和分担。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对中部地区负担50%。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超过基本标准部分由地方自行负担。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新老政策的衔接。各地要做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与地方已建立的并发症人员定期扶助制度的衔接。原地方扶助标准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按照国家特别扶助基本标准执行;原地方扶助标准高于国家基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部分已经落实一次性生活扶助待遇的并发症人员工作,按照相同等级并发症人员扶助待遇标准基本一致的原则,由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注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保护群众的利益和隐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好事办实。遵循不宣传、不炒作、不讨论的原则,确保社会稳定。协调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并发症人员家庭适当照顾。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待遇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认真组织做好并发症鉴定。各地要严格遵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并发症鉴定,不得降低标准,扩大范围。已依法鉴定并已确定等级的并发症人员,要进行复核;对申请鉴定并发症并需要鉴定等级的,已持有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且由有关单位负责治疗的,以及长期接受治疗并有病历资料的,应作为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要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严格程序,公正透明,做好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三)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估。各地要健全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并发症鉴定管理、对象确认以及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既要防止随意放宽政策、弄虚作假,也要防止推诿扯皮、延期办理。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各地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将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流程。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