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第57期)
发布:张树军  来源:市场监管局  时间:2019-12-27 17:30:03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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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公示三起食品违法案例。

一、汤阴县白营众人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7月4日,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单位经营的绿豆粉皮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单位销售的绿豆粉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绿豆粉皮是业务员送到其超市的,没要购进手续,共购进10袋,每袋进价7.5元,销售价9元,抽样2包,其余已销售完毕。该超市经营上述绿豆粉皮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15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以10485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500元。 

二、汤阴县白营镇佳和便利店经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产品案

 2019年8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迪源®山楂树下和爱之恋山楂树下,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上述食品,是安阳市某商行送的,没有正规的发票,只有简单的手写条。共购进迪源®山楂树下10箱、爱之恋山楂树下5箱。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该单位销售的迪源®山楂树下、爱之恋山楂树下与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冠芳®山楂树下存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近似,使消费者购买时容易造成与冠芳®山楂树下相混淆。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物品;2、处以9000元的罚款。

三、汤阴县瓦岗乡新平百货门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9年7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4元;3.处于5000元的罚款。

                    汤阴县人民政府食安办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