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李琳  来源: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03-27 17:27:10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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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辖区内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阳兴易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糕

1、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市局转来省局委托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SCSP2017-03608)显示:被抽样单位:安阳兴易隆商贸有限公司,抽样食品名称:绿豆糕(生产者:郑州市管城区福星食品厂,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8日,净含量:散装称重)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对安阳兴易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绿豆糕案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了该批绿豆糕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清单等手续,显示是2017年11月3日从郑州市二七区好又多饼业购进的,共购进5箱,每箱称重10斤,购进价格为4.5元/斤,平均销售价格为8.58元/斤,共销售了29.8斤,剩余20.2斤。该批绿豆糕的货值金额为429元。我局向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函协查,收到回函:随函所附该批绿豆糕的供货商销售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是郑州市二七区好又多饼业开具和提供。

2018年3月16日我局对安阳兴易隆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汤)食药监食罚〔2017〕59号),该企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绿豆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该企业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手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索要了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产品,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绿豆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的绿豆糕10.1kg。

二、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向阳路分店经营的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

1、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日我局收到市局转来省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F201708212895-18-22)显示:被抽样单位: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向阳路分店,抽样食品名称: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生产者:扶沟县德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5.12,净含量:220克/袋)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7日我局对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向阳路分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立案调查,该店提供了该批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清单等手续,显示是2017年6月12日从郑州市二七区亿元永丰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件,210元/件,每件60袋,合每袋3.5元,销售价格是每袋4.5元,已销售完,该批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的货值金额为270元。我局向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函协查,收到回函:随函所附该批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的供货商销售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是郑州市二七区亿元永丰食品商行开具和提供。

2018年3月23日我局对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向阳路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汤)食药监食罚〔2017〕58号),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该店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手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索要了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产品,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懒货-大辣条(其它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