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51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7-27 11:15:31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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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冬

地址:汤阴县工纵四街北段东侧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部督导组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生化池进行密闭和收集废气。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我局于 2021年7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条款计算,确定罚款金额为46000元。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及违法情节,2021年7月19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持原处罚意见,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