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53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9-01 17:35:57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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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鸿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6753980378

法定代表人:王连青

地址:汤阴县韩庄镇庵上村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6日上午,安阳市环保公安督导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破碎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视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 2021年7月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445000元。

2021年8月30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元整(¥445,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