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57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9-07-08 15:52:56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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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张佩连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4UD9X49

法定代表人:张佩连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后湾张东段

一、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导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设置进出车辆冲洗装置,厂区喷淋设施损坏导致厂区粉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4、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情节和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于 2019年6月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9〕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