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58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07-20 10:35:30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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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艳喜

地址:汤阴县韩庄镇

一、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5日,市强化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露天堆放,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情节和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于 2018年7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经过局法制小组会议讨论保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