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王守军  来源:汤阴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14 16:14:1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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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安政〔202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特拟定《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试行)共有总则、规划和建设、宅基地申请审批、建房管理、闲置宅基地利用和风貌管控、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38条组成。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到第七条,主要对宅基地的定义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到第十条,主要明确了乡镇要建立乡村规划管理委员会、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和宅基地标准。

(三)宅基地申请审批。第十一条到第十八条,主要从个人申请、村级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县级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乡镇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建房管理。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施工备案、施工图纸、施工队伍、建材质量、施工管理、建房验收等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五)闲置宅基地利用和风貌管控。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条,明确了要积极稳妥探索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

(六)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行为;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二到场”是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三到场”是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程跟踪监管。

(七)附则。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三、实施时间

该办法(试行)自2021年11月30日起开始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汤阴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史艳超

联系电话:0372-622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