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2021〕6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王守军  来源:汤阴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14 16:10:5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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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4日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汤政〔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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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汤政〔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安政〔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汤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与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五条  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鼓励农村村民在本村级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赠与、转让、置换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严禁向本村级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乡村规划管理委员会,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审批、监管相关制度;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十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县级备案”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户口已迁出没有被认定为本村级组织成员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议事规则决策实施,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出具机构联审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第十七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及时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联审联批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应依法答复申请村民,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村民需要补充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八条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面积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和风貌管控

第二十七条  坚持改革创新,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探索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建成游园、树园、果园、菜园;连成片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文化景观等基础设施;闲置住宅可以建成村史馆、文化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有特色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经批准另址建造住宅的,要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宅基地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居民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三十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乡镇及有关部门执行宅基地管理和村庄规划是否到位、建房审批是否规范、日常巡查是否有效等情况。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根据乡级综合执法改革要求,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到场”是收到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后,要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和政策、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到场”是乡镇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绘制宅基地建房放线图;“三到场”是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确保按要求建设,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将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要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协管员,在村民申请建房过程中全程参与,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汤阴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docx

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附件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附件7: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docx

附件8: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