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厅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2020〕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安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汤阴县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汤政办〔2020〕14号),决定自召开“汤阴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工作动员会”之日(8月27日)起实行。
二、惠民殡葬政策
(一)免除对象
在县属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暂存、火化事宜的下列亡故人员:
1.户籍属汤阴县的城乡居民;2.驻汤部队现役军人;3.与在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的外来务工人员;4.县区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5.无名尸、无主遗体及医疗机构的户籍死婴。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275元;
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465元;
3.3日遗体存放费210元;
4.骨灰堂格位骨灰寄存费200元;
5.可降解骨灰盒50元。以上五项每具遗体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共计1200元。6.原则上公益性公墓墓穴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
(三)办理程序
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有效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向县属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
逝者为驻汤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汤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无名尸、无主遗体,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医疗机构的无户籍死婴由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
骨灰安放由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向公益性公墓单位申请。
(四)工作要求
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
三、 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殡葬服务管理纳入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