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付国军  来源:汤阴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01 17:22:5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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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9月1日 成文日期 2020年8月6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20〕1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汤阴县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汤政办〔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6日

 

汤阴县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厅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2020〕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安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暨殡葬服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惠民殡葬政策

(一)免除对象

在县属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暂存、火化事宜的下列亡故人员:

1.户籍属汤阴县的城乡居民;

2.驻汤部队现役军人;

3.与在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的外来务工人员;

4.县区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5.无名尸、无主遗体及医疗机构的户籍死婴。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275元(全县范围内、含运尸费200元、抬卸尸55元、尸体袋20元);

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465元(含火化费360元、装捡骨灰80元、骨灰袋10元、卫生清扫15元);

3.3日遗体存放费210元(普通冰柜冷藏);

4.骨灰堂格位骨灰寄存费200元(普通骨灰架存放1年内);

5.可降解骨灰盒50元。

以上五项每具遗体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共计1200元,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以汤阴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每两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调整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6.原则上公益性公墓墓穴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

(三)办理程序

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有效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向县属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

逝者为驻汤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汤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无名尸、无主遗体,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医疗机构的无户籍死婴由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

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县属殡葬服务机构在结算时直接免除,没有完全使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属于免除项目以外的费用,不予免除。超过免除标准和另行选定的延伸服务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负担。

遗体暂存、火化时由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殡仪车运送,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接运。

骨灰安放由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向公益性公墓单位申请。

(四)经费保障

免除的前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财政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县财政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县属殡葬服务机构每年末将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据实结算。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惠民殡葬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

2.县财政局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县殡仪馆和县属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坚持“便民、快捷、高效”原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努力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适应群众需要的殡葬服务。

3.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

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殡葬服务要坚持文明节俭、移风易俗、便民利民的原则,破除陈规陋习。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2020年全面启动建设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2021年,全县所有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县乡公益性殡葬设施全覆盖。2022年,我县火化率要有明显提升,全面推行文明祭祀、绿色祭扫,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原有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殡仪服务、火化服务、安葬服务更加规范化、优质化。

(二) 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墓设置要符合规划、布局合理,节地生态、绿化美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公益性公墓未使用区域应绿化备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100亩,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严格执行政策要求

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墓区,一律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四)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

1.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建立完善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3.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安葬设施,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4.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革除沿街露天焚烧祭扫陋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殡葬服务机构要执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主动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宣传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奢靡浪费、相互攀比等不良丧葬风气,树立厚养薄葬、保护环境、造福后人的文明殡葬新风尚。

三、全面加强殡葬服务管理

(一)殡仪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二)火化服务

大力倡导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凡在我县县域内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三)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殡葬用品经营门店应依法经营,火化、接运遗体、遗体冷藏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 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殡葬服务管理纳入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