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9年6月18日 | 成文日期 | 2019年6月13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汤政〔2019〕3号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进一步提高适龄青年的入伍积极性,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安政〔2003〕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兵役征集力度的意见》(安政〔2017〕14号)和汤阴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
二、今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在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16年起统计部门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改称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增发与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差额的10%;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优待金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三、现役官兵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数额发放奖励金: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6000元、2000元和1000元。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者,按最高奖励等级发放奖励金,不累加。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除享受正常的义务兵优待金和优待安置政策外,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一次性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金,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一次性再给予6000元的奖励金,与入伍通知书同时发放。
五、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优待金,保障其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优待金;病故军人遗属、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计发优待金;在乡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计发优待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计发优待金。
附件:汤阴县2019年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汤政〔2019〕3号(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附件).doc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