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19-06-18 10:05:3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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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进一步提高适龄青年的入伍积极性,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安发〔2011〕17号)、中共汤阴县十二届县委第105次常委会议和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了《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二、《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二部分确定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增发比例和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以及发放时间。

第三部分是现役官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确定奖励金额。规定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者,按最高奖励等级发放奖励金,不累加。

第四部分是义务兵在服役期间除享受正常的义务兵优待金和优待安置政策外,到西藏和新疆地区服役一次性再给予奖励金,与入伍通知书同时发放。

第五部分为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以县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优待金,保障其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明确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发放标准。

三、《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解决的主要问题

全面落实了义务兵优待政策,进一步提高适龄青年的入伍积极性,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献身国防事业,保障了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