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7年10月10日 | 成文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汤政〔2017〕14号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汤政〔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属于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元/小时。
二、上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此次发布施行的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了解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受理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的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