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7年11月28日 | 成文日期 | 2017年11月14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汤政〔2017〕17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汤政〔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政〔2017〕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管控高污染燃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汤阴县城区禁燃区内禁用燃料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Ⅱ类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燃料种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明确禁燃区的范围
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汤政〔2015〕4号)划定的汤阴县城区禁燃区范围是:东边界至G4京港澳高速,西边界至京广铁路,南边界至南绕城路,北边界至汤阴县界。具体范围为京广铁路——南绕城路——京港澳高速——汤阴县界所包围的区域。
三、依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通知确定的高污染燃料,适用于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附件: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2017年11月14日
汤政〔2017〕17号(关于明确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