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申腾飞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18-01-23 11:33:0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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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1月14日起实施,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见附件1),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政〔2017〕27号)、《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汤政〔201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确定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种类,主要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明确我县城区禁燃区内禁用燃料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中Ⅱ类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燃料种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二部分是明确禁燃区的范围,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汤政〔2015〕4号)划定的城区禁燃区范围为准。

第三部分是依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本通知确定的高污染燃料,适用于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本通知附件: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用蓝色加粗实线把禁燃区范围标记出,使得禁燃区范围清晰明了。

三、《通知》的主要制度和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本通知第三部分依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指出本通知确定的高污染燃料,适用于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根据《汤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汤政〔2015〕4号)中第三款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或使用高污染燃料。

2、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铺设规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所有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工作。

3、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一律禁止审批新(改、扩)建各类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且移动蓄能供热、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锅炉建设,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一旦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到该区域,必须无条件进行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煤锅炉项目,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