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4-25 15:48:2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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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4月25日 成文日期 2017年4月21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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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汤政办〔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1日

汤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规模。小型水库根据水库的库容划分为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水库库容大于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Ⅰ)型;水库库容大于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的为小(Ⅱ)型水库。

第三条 县水务局是水库工程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列入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水库组建项目法人,监督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务局将水库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对全县在册小型水库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补资金的依据;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水库工程运行相关要求。

第四条 乡镇政府职责:1.乡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防洪度汛、水事纠纷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统一管理。2.负责组建本辖区小水库管理机构,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人员职责,制定小水库管护制度措施,监督落实水库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措施;3.筹措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4.负责组织小水库防汛、抗洪、抢险,解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5.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协调。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规定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目前水库未进边界行确权,未划定边定界的小(Ⅰ)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m(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Ⅱ)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50m的区域,大坝、溢洪道、水库闸周围50m以内边线,管理房及上坝道路外30m以内区域。划界确权,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确权办证。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 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 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

(三) 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

(四)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牌、界桩等标志;

(五) 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

(六) 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七) 在坝体、防汛道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八) 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九) 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县水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占用单位应依法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政府备案。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饮水水源水库由乡镇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若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保证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承包经营者不得阻挠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

第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1-3名管理人员。乡镇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理员人选后,由县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管护制度,包括巡视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养护制度、设备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检查的主要内容: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

(一)大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迎水坡:扩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背水坡及坝脚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坝脚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启闭设备:是否灵活、丝杆有无弯曲,设备有无锈蚀;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水库管理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

(一) 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 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砼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 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 保持启闭设备正常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工作,丝杆及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连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

(五) 保持输水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沙土和杂草枯枝;

(六) 保持水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

(七) 保持进库防洪道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第十五条 小水库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十六条

(一)乡镇政府编制《水库防洪预案》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二)严格按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县防指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三)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

1.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2.确保防洪道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3.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4.做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管理

(一) 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二) 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三) 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四) 闸门启闭由水库管理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五) 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扰水库管理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