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9-08-05 11:00:3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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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年8月5日 成文日期 2019年7月30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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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汤政办〔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30日

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救援水平,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汤阴县境内发生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四)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 红色预警)

指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指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黄色预警)

指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蓝色预警)

指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镇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我县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协调一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管理为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形成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分步实施、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实现应急管理的高效化。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属地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六)汤阴县水源地划分现状(具体划分情况详见表1)。

二、组织结构

根据《安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机构,确保职责到位、人员到位、高效运转。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强化应急管理职能。

(一)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全县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总站、县卫健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兽医总站、县南水北调办、县自来水公司、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县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我县突发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制订本辖区突发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见表2组织结构图)。向县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及其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突发性污染事故消息。

(二)县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办),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自来水公司和县南水北调办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建立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向县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指导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及其所属单位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指导各供水企业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4.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根据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向上级报告,协调各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事发地协助供水应急工作。

7.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实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预警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供水应急方案。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负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分工组织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方案的实施,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是事件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事件级别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组建,事毕后即行解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和县水利局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次生事件的,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Ⅰ级、Ⅱ级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成员: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总站、县卫健委、县畜牧兽医总站、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应急管理局、县南水北调办、县卫健委和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

Ⅲ级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自来水公司、县卫健委主要领导组成。

Ⅳ级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副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县自来水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县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全县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批准向市以上政府或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全县水源地供水系统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传递、通报;

(6)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按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9)当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当确定已发生二次污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四)现场处置工作小组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分工负责供水、送水、水源地保护、应急卫生保障、环境监测、市场纯净水供应、水价监管、社会稳定、专家咨询和公告宣传信息发布等事宜。各职能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供水组

由县住建局局长任组长,县水利局副局长任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限制或停止城区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紧急调整、关闭或启用备用水源及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水源。

县南水北调办: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南水北调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调配供水量。

2.送水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自来水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民政局,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社会专用送水车辆的征调、运输等车辆保障。

县公安局:为应急供水车辆提供线路保障。

县消防大队:负责启用本单位专用和特种运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取水、送水和放水。

县教育局:负责无法供水期间动员学校和学生采取积极措施,为学校解决接水、运水、送水问题,保证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稳定,并动员学生为社会提供帮助。

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提供饮用水。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乡镇、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乡镇、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

3.水源地保护组

由县住建局局长任组长,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总站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水源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

县住建局:组织县自来水公司加强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井以及取水、输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与保护;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演练,确保供水安全。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地下、地表水水质监测,严密监控地下水保护区内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和地表水饮水管线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情况的监测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总站: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4.应急卫生保障组

由县卫健委主任任组长,相关乡(镇)政府有关领导为小组成员。

县卫健委、疾控中心:负责紧急救治因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而造成生病、中毒、染病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外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相关乡(镇)政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

5.水环境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和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县卫健委:负责居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包括自来水管网水和饮用井水,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负责自来水厂进、出水质及水源地供水井供水水质状况跟踪检测,严格控制供水水质指标。

县水利局:密切监视备用水源水文和水质达标情况。

县工信局:为各种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市场纯净水供应组

由县商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商务局:负责为市场调配纯净水(桶装、瓶装)。

县公安局:负责供水线路安全,保障纯净水供应车辆的畅通无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质量。对纯净水供应市场的检查,保证良好的经营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紧急情况下协调纯净水的运输。

7.水价监管组

由县发改委副主任任组长,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平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期间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市场饮用水价格,依法惩处供水危机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为市场调配纯净水(桶装、瓶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饮用水销售单位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8.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县城市管理局、辖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9.专家咨询组

由县工信局局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县专家库选出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援和支持。

10.公告、宣传、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县委宣传部领导担任。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授权向公众发布供水信息和有关通报;向市县领导提供有关舆论信息。

供水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上级指挥部和各处置小组开展工作。

(五)各乡(镇)政府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以上分工,组建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三、预警预防

(一)预防措施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管。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建立应急人才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物资。

(二)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预测预警

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为:陆域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或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

(1)根据发现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根据监测数据,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级别进行预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

预测和预警信息包括: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2.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都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发生泄露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高低,都应在第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三类: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造成的有关确切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事件控制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预警级别的确定、转化与发布

(1)预警级别的确定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2)预警级别的转化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以跳级进行。

(3)预警级别的发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预警。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或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相关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方案;

(2)发布相应预警公告;

(3)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5.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与事件抢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应急供水坚持“属地为主、重点保障”的原则。通过合理调度,尽可能保障所有用户有序用水。在无法保障全部用户用水时,要确保居民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以及学校、医院、部队等社会重点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

(二)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长签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后,向社会发出红色或橙色紧急预警信号,同时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和相应级别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兄弟县区、外地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军队紧急支援。

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或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决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同时启动县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着手成立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告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或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决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出蓝色预警信号。同时,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方案响应措施。县政府成立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三)响应程序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改、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3.组建调整各应急处置小组,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有关方面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决定紧急处置水源污染的其它重大、重要事项;

7.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见附件2)。

(四)指挥协调

1.现场指挥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展开;向有关人员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随时调用所需人员参与应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同、有条不紊地展开行动。

2.现场协调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协调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设施,为救援人员协调提供安全保障;协调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专家组通报应急状态和应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安排好专家的生活起居,为专家迅速展开分析、研究和评估等项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听取专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积极协调专家参与供水水质情况、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治水工艺改进、水源地环境保护、跨流域调水、临时启用地下水等重大决策措施上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3.召开现场办公会

召开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动员一切所需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五、紧急处置

(一)处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如是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泄露、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或地下水体污染,应立即切断饮用水源地取水,并对被污染水体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消除危害。

3.若饮用水源不能正常运行,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汤阴县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纯净水应急供应。

4.如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引起周围农田土壤、农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可能污染地下水时,应对土壤、农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二)应急监测

科学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开展应急监测,为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提供参考。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都负有供水质量应急监测责任,并分别对自来水出厂水质、水源地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质增加监测频次。有关技术负责人和指挥部领导要深入水厂、水源地亲自查看,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及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判断和预测,为有效处置和减轻污染危害提出工作建议。

(三)应急监察

县纪委监委成立应急监察组,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的监察工作。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监察任务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监督、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应急安全与防护

(一)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质事故),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向群众宣传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导;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为群众提供食物等。

(二)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现场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七、应急支援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且连续发生次生事故,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县处置遇到较大困难时,要及时向省、市政府、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发出求援信息,争取支援。

八、信息发布

为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恶意和不负责任地传播与突发供水危机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和预警号令,随着事态发展和处置进程,发布真实信息和预警转换号令,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防止谣言传播。

九、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危害得到妥善处理并完全消除,被污染饮用水源的水质恢复正常,供水完全恢复,应急状态方可解除。预警号令发布机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向社会宣布解除号令,转入正常工作,县饮用水源污染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同时撤销。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经评估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办和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2.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接到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应急后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三)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应会同县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2.费用清算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危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县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综合评估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办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报告。综合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5天和10天内完成。

综合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全面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县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办要会同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委、县政府。

十、保障措施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要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一)队伍保障

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自己的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供给保障队伍,根据事件发生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随时调用。

1.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由供水、供电行业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应急保障和支援队伍:由各应急职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半专业性力量组成,平时要做好各项计划准备,必要时也可以临时从社会征集。

3.应急管理力量:由环保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并与水利、供水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对供水危机进行应急处置。

(二)技术保障

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分队和专家库都是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同时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专家组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和水质情况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有关单位要进一步配备先进监测和分析处理仪器设备,为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交通和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县卫健委负责协调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危机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五)社会稳定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稳定保障,县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开展群防联防,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严惩借供水危机造谣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六)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的需求。

1.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和事发地区群众日常用水的市场供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同时,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变思路,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建立与其他县、市和地区之间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七)资金保障

政府财政部门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八)救援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方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确保质量,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九)演习和演练

县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办应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和各项方案进行推演和演习,检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县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演练加强检查指导,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十一、奖惩与责任追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应急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激励机制。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全县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二、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汤阴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汇总表

2.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汤政办〔2019〕14号(印发汤阴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