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3-15 04:10:3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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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3月15日 成文日期 2017年3月15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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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汤阴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

2项制度的通知

汤政办〔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汤阴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5日

汤阴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承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污染联动协作机制,确保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依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2016年度碧水实施方案的通知》(汤政办〔2016〕 18号)和《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汤政〔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的工作制度,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实行全县各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按照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实现环保、水务部门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负责按照安阳市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县主要跨乡(镇)、跨县(区)界,以及跨市界监测断面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按照要求实行统一的全县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第六条 统一水量调配。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县水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汤河、永通河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县水务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配合,加强调度管理,根据河流水质状况和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求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 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会同各乡(镇)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将我县水环境信息纳入全市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县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 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县环保局负责,县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配合,制定食品、化工、医药、印染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有关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汤政办〔2016〕18号)为统领,逐步制订县城建成区内化工、印染等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县发改委负责,县工信委、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县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科学合理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乡(镇)政府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和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强对汤河、永通河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水面保洁、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九条 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县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海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以及环境准入条件,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监督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县环保局组织建立环评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我县辖区内汤河、永通河、饮用水源地及南水北调沿线地表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涉及我县汤河、永通河等重点河流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印染、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深化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推动河流上下游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 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完善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县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理程序。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上游乡(镇)要及时向下游乡(镇)政府通报水污染应急事件,并告知做好预防工作。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依法由相关乡(镇)政府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和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功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乡(镇)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乡(镇)政府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联防联控各项工作的落实。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对各乡(镇)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力支持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监督。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汤阴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根据《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汤政办〔2016〕18号)和《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汤政〔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乡(镇)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县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名的乡(镇)政府、前2名的县政府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县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报送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节点,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政府,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

第九条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采用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召开例会,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

对于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县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乡(镇)政府考核指标

      2.县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汤政办〔2017〕14号(印发汤阴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