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3年11月21日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汤政办〔2023〕28号 |
文件状态 | 有 效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汤政办〔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汤阴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汤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汤阴县县直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汤阴县县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县财政局对汤阴县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拟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县财政局设立汤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心具体运作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汤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县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四)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建立公物仓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六)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汤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公物仓管理制度,包括:
(一)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它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和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买新交旧”管理办法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四)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账物、罚没物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7〕84号)规定范围移交的涉案物品等;
(五)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国有资产;
(八)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九)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一条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家具用具及其它类等。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向公物仓上缴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并依据县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及公物仓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凡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均应上缴公物仓;
(二)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三)执法执纪机关(公、检、法)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应先向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备以后,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向县财政局发送委托函以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公物仓统一管理,除公、检、法以外的执法执纪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公物仓集中管理。
(四)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的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奖励以及从公物仓借用等方式取得),应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五)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1个月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六)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撤销时,应及时进行资产清查,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奖励以及从公物仓借用等方式取得)应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七)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年度盘点时清理出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应于次年3月31日前缴入公物仓。
第十三条公物仓在接收资产时,应对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借用和对外有偿使用。
(一)调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县财政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拨,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由县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活动及迎接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考察工作等所需资产,应通过公物仓进行调配。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
(三)对外有偿使用:对于公物仓内长期存放、又无法调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为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县财政局批准,可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解决;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报经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县财政局批准,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心(公物仓)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公物仓处置资产收入、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县财政,发生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另行拨付。
第十七条公物仓运行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或会同县监察、审计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