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11-03 14:42:1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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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3日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2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17〕4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汤政办〔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2日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含消防水鹤)。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确保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规定。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确保100%达标。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在进行城镇建设时要按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新型农村社区、已通自来水的村庄也要适当建设安装消火栓。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第六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修、保养和经费保障任务,建立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使用、维修长效机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总投资在办理建设、改造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投资立项情况进行审查,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实施。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标准。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市政消火栓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时,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同步建设、同步改造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城市供水单位要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完成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拆建等工作。

根据市政消火栓规划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提出新建、补建计划,核算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对已安装的市政消火栓,城市供水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维护,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每年10月底前,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将下一年度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拆建投资计划及维修、养护经费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投资纳入本级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计划;将补建、拆建及维修、养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市政消火栓使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对违法使用及损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普查和建档工作,新建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保证消防用水,并负责对消火栓的日常管理。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市政给水管网的铺设。应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巡查,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接到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后及时进行水量水压调度,确保灭火供水需要。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市政给水管网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避免设置在机械撞击地点,确有困难时应当采取防撞措施;市政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火栓距道路边沿不宜小于0.5米,不应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米,市政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宜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的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当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密集区和大型仓储区等建筑周边,应在适当位置同步建设消防水鹤。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位置、地下管网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并将施工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每半年至少对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的问题,并向城市供水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部件丢失或者接到报修通知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充。保养维修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无缺损;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正常,工作压力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的相关要求;

(五)每季度检查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需要维修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修复,直至故障排除。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急抢修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消防部门。由于特殊原因造成修复延时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等情况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九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城市供水单位对修复、更新、补建市政消火栓等情况应及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作为财政评审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公安消防部门上一年的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使用情况,计算当年的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水费。财政部门要将所需水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给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市政消火栓。

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挪用、损坏以及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立即拨打96119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查处。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禁非法拆卸、损坏、盗卖、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发现有人擅自使用、非法拆卸、损坏、盗卖、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行为,应向公安机关举报。凡有盗卖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或非法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行为的企业、收购站点,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修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未发现损坏者的,由城市供水单位从预算中列支修复,并有权向第三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不尽职、不尽责造成火场周边无水可用或用水供给不足,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的;

(二)对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有关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汤阴县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汤阴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